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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二手房業主毀約時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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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遇到二手房業主毀約時應該怎麼辦

遇到二手房業主毀約時應該怎麼辦

賣方違約的三種情形:
第一種:出賣人將房屋直接賣給第三人
如果出賣人將房屋另外賣給了第三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法律規定,原買房人有優先過戶的權利,可以向法院請求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第二種:出賣人要求提高房價辦理過戶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應該立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查封所購房屋,進行財產保全,防止出賣人將房屋賣與第三人,進而使所簽訂的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判定出賣人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種:出賣人賣房後反悔並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買房人如果在買房時已經知道了房屋還有其他共有人,並且未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購買房屋的,在共有人要求判定合同無效時,是可以獲得支援的。
對買方的相關建議:
(一)發生糾紛前對買方建議:
1、可以在合同中加重賣方的違約責任,使其不敢輕易反悔。
2、購房人在簽了合同、付了定金或首付款之後,可以通過房屋所有權預先登記將房產證先期“預訂”下來。五到十個工作日即可辦妥。買賣雙方除了身份證、房產證、網上籤約的購房合同原件,還要帶上雙方關於預告登記約定的原件。
(二)發生糾紛後買方的應對措施:
1、先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可能存在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情況,積極準備應訴;
2、如果合同有效且能繼續履行,考慮自己的訴訟請求:是要房為目標還是不要房要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