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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方法與適用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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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方法與適用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方法與適用條件是什麼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方法是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且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適用條件是:雙方簽訂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先履行的一方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無能力履行債務;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履行義務的一方未恢復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擔保。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