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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應應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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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應應該如何定罪
開設賭場罪應應該如何定罪
認定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歸納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如果僅建立賭博網站或者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但不接受投注,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