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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無罪辯護詞應該怎麼說?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05W)

一、開設賭場罪無罪辯護詞應該怎麼說?

開設賭場罪無罪辯護詞應該怎麼說?

1、從開設賭場罪的定義分析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該案中並沒有相應的證據材料證實是被告人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並從中獲利;沒有證據材料證實被告人是以賭博為業,也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是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更沒有證據材料證實賭博場所和賭博用具是由被告人提供。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定義要求。

2、從開設賭場罪特點分析

被告人以消遣、娛樂為目的參與賭博的場所較小,比較隱蔽,不具備被一定社會範圍的公眾知曉的條件,成場時間短,不具備長時間的持續性。被告人蔘與的賭博方式較單一,只是簡單的“三公”形式,且賭博規則是由眾多賭客集體確定,並不是由被告人制定賭博規則。因此,被告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特點要求。

3、從工作性質分析

被告人的行為只是參與賭博,不存在按賭場收入分紅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或者長期從事上述工作的情形。被告人的行為完全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工作性質的要求,公訴機關不能隨意擴大開設賭場罪的範疇。

4、從現有證據材料分析

綜上所述,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的行為涉嫌構成開設賭場罪的事實不成立,證據不足,所指控的開設賭場罪名不成立。

二、開設賭場罪的量刑規定是什麼?

開設賭場罪量刑規定

開設賭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

3、參賭人數累計20人以上不滿100人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5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或者獲利累計5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6、構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抽頭漁利數額累計在5萬元以上的;

2、賭資數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3、參賭人數累計100人以上的;

4、開設賭場者給參賭者提供賭資累計100萬元以上,或者獲利累計10萬元以上的;

5、招攬未成年人賭博的;

6、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綜合以上所說的,若被告人開設賭場罪的犯罪證據不確鑿且被告人本人的行為不足以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請的律師本人可以為其做無罪辯護,得到法院的認同之後,法院可以將被告人以無罪進行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