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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能構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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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能構成自首
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是否能構成自首
一、犯罪嫌疑人被扭送的,不屬於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
二、成立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批犯罪人在犯罪之後,在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出於本人的意志而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的犯罪,並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對此,可從以下幾方面把握:
(1)投案行為必須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
(2)自動投案一般應是基於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或意願。如果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自動投案的動機多種多樣,有的出於真誠悔罪,有的懾於法律的威力,有的是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因潛逃在外生活無著落,有的經親友規勸而覺醒等,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歸案的自動性。
(3)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代犯罪事實。
(4)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具體的犯罪,即不能僅空泛地承認犯罪,而是必須承認自己實施了某種具體犯罪。
犯罪人自動投案並供述罪行後又隱匿、脫逃的,或者自動投案並供述罪行後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自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不屬於“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罪行後,為自己進行辯護,或者提出上訴或者補充或更正某些事實的,這都是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權利,應當允許,並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足以證明其有自首的誠意,也才能為司法機關追訴其罪行提供客觀條件。因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核心條件。所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動投案後,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至於所供述的罪行,司法機關是否已經掌握,是投案人單獨實施的,還是與他人共同實施的,是一罪還是數罪,並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條件成立。但是,如果在供述中隱瞞主要的犯罪事實,或者推諉罪責意圖保全自己,或者一人獨攬罪行、庇護同夥,或者避重就輕,企圖矇混過關等,不屬於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此外,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