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犯罪辯護>

犯罪嫌疑人自首會不會減刑?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4.96K)

犯罪嫌疑人自首會不會減刑?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會不會減刑?

會減刑,自首也可以叫做投案自首,這屬於一種法定的量刑情節,分為了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被認定有自首情節的話,那麼可以適當的減輕或從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司法實踐中,會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犯罪後自動投案,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說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自首和立功以及準自首之間容易混淆,立功是揭發公安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實,可以構成立功,準自首是在被動歸案的情況下,供述了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其他犯罪,可以構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