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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否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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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嫌疑人被機關抓捕之後就會對其進行勸誡希望其能夠自己主動的認罪而減少法院對其的判決以及機關的工作負擔,但是很多犯罪人在面對嚴厲的公安的時候可能還想著可以逃脫罪名而選擇不認罪,那麼,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否成立自首?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能否成立自首?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在自動投案的同時,又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犯罪,在司法機關面前拒不認罪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這是因為:首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行為人如實供述客觀事實,至於對案件的定性,由司法機關負責。行為人如實供述了客觀事實,但在主觀上對該事實的評價存在認識錯誤,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換言之,自首的成立,不以行為人認罪為前提。其次,應當注意區分如實供述與合理辯解。如實供述是指將本人所犯罪行客觀地陳述出來,而自我辯解則是在客觀陳述自己罪行的基礎上,對本人承擔責任的輕重進行解釋。合理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能因為行為人進行了自我辯解而否定其供述的如實性。因此,只要如實供述罪行,即便做了為自己開脫罪責的辯解也不能否認其自首的成立。例如:行為人如實交代盜竊事實,但是又辯解自己的行為屬於飢寒起盜心,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或者如實交代搶劫事實,又堅持把犯罪性質說成搶奪的,都應當成立自首。

當然,如果行為人故意隱瞞主要犯罪事實或關鍵情節,並以此為藉口為自己開脫罪責,則不屬於合理辯解,也不屬於如實供述,不成立自首。

相關知識:

認罪是罪犯承認犯罪事實,並對其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應受懲罰性產生合乎行刑目的的認識。從認識的內容和程度來看,包括兩個層次、三個繼起遞進的環節。兩個層次是承認犯罪事實是認罪的低階層次,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認罪的高階層次;三個環節即認罪、服判、守法。承認犯罪事實,指罪犯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無保留地如實供述。一般來說,罪犯只要把主要犯罪事實和犯罪的主要情節交待清楚,即可認為系承認犯罪事實;認識到犯罪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和受懲罰的該當性,是指罪犯對其犯罪行為產生與刑事判決基本一致從而合乎行刑目的要求的認識,即認識到並承識其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及其受懲罰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只有認罪,才可能服判,服判是認罪的必然認識結果;只有認罪服判,才可能進而領悟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神聖性和法律的嚴肅性,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認識和其實踐,遵守法律遂又是認罪服判的必然認識結果。三個環節在時間上繼起,在認識水平上遞進,最終通向刑罰感受能力

綜上所述,雖然大多數犯罪嫌疑人在被抓住之後都會力求為自己的刑期付出努力從而得到減少,但是也有少數人對自己的罪行表示否認卻在後來想通之後想要自首也是會被法律和法院所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