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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扭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辦理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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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扭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辦理的程式有哪些
群眾扭送犯罪嫌疑人的需要辦理的程式有哪些
公民扭送是不需要辦理傳喚之類的手續,但是要在訊問嫌疑人的筆錄中註明其是如何到案的,另外再詢問扭送的群眾一份筆錄,輔助印證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1.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通緝在案的
3.越獄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公民把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抓住後,立即送交公、檢、法機關處理。因此無論任何人抓住以上人員以後都不得拖延不交,擅自拘禁或非法審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民扭送來的人都應當接受,並且應當立即訊問,然後按照公、檢、法機關的管轄分工,決定由誰處理。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十不屬於自己管轄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有關機關處理。如果發現不夠拘留或者逮捕條件的,應當向扭送的公民講明情況,做好他們的思想工作,然後將被扭送人釋放。
同時,公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告誡被扭送人不得對扭送群眾實施打擊報復,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公、檢、法人員對於扭送有功的人員應當予以表揚、鼓勵,以弘揚正氣,鼓勵群眾同犯罪行為作爭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