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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判緩刑能否出國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5.46K)

犯罪嫌疑人被判緩刑能否出國

一、犯罪嫌疑人被判緩刑能否出國?

判緩刑的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出國出境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批准。根據法律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在被宣告緩刑期間,如果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可以到所居住的公安派出所,把情況向派出所報告,對於外出打工、學習,如果是本人所居住的市、縣範圍外,應當經過當地派出所批准,否則,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學習。

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二、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中的確定之日應是指判決宣判之日。

1、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應是生效之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刑罰裡,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確規定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而對緩刑考驗期限,卻規定為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可見在立法上執行之日與確定之日是不同的時間概念。由於判決生效後交付執行,因此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又可稱為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及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判決書樣式)。由此,從刑法條文來看,確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2、從緩刑考驗期限的性質上看,確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

緩刑考驗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後,有法定情形出現就會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的期間。緩刑是一種特殊刑罰制度,被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被判處刑罰的同時,又暫不執行其刑罰。因此,對宣告緩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確實不再危害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事實上,罪犯也不可能因為被判了緩刑就不能正常的開展自己的生活、工作和學習了,畢竟不是在監獄當中執行刑期的。要外出,旅遊,學習,出差的這些事宜,在我國規定的緩刑執行期間都沒有做限制。報經考察機關的批准以後,當事人就按照正常的出國的流程再去辦理簽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