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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滯納金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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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滯納金的性質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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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一)

【案情】2005年5月23日,原告北京萬盛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黃曉軍簽訂協議書,約定:“1、截至2005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總計為100萬元,此數字已經甲乙雙方核實無誤,此前全部手續作廢,以此協議為準。2、乙方於2005年12月底之前償還原告20【案情】2005年5月23日,原告北京萬盛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黃曉軍簽訂協議書,約定:“1、截至2005年4月30日,乙方欠原告借款總計為100萬元,此數字已經甲乙雙方核實無誤,此前全部手續作廢,以此協議為準。2、乙方於2005年12月底之前償還原告20萬元;自2006年起,乙方每季度末償還原告10萬元,直至還清100萬元止。3、若乙方一筆款項不按時足額支付,原告有權要求乙方償還剩餘全部款項並要求乙方支付滯納金(每日5%)。4、若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約定(每一筆還款超過30天),原告有權接收乙方的房產(坐落於通州區宋莊鎮小堡村委會後,面積約5000㎡)。乙方將已購和新添置的全部資產及房產無償交給原告。”該協議簽訂後,被告黃曉軍未履行協議約定的還款義務。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黃曉軍給付借款100萬元並支付滯納金100萬元。黃曉軍辯稱,其與原告簽訂協議屬實,現同意償還借款100萬元。但是,協議約定的滯納金過高,滯納金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裁判要點】通州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被告黃曉軍給付借款100萬元,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法院判決予以支援。原告要求被告黃曉軍給付滯納金100萬元,該數額並未超出借款本金,且遠遠低於按照協議約定計算的滯納金數額,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滯納金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予以支援。故判決:被告黃曉軍償還原告北京萬盛達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幣一百萬元並給付滯納金一百萬元【評析】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1、當事人協議約定的滯納金條款能否適用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條款;2、若本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對債權人是否公正。以下分別進行分析。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一)>>>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二)>>>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視為違約金(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