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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違約金約定的性質是什麼

合同糾紛 閱讀(2.06W)

合同中違約金約定的性質 是什麼

合同中違約金約定的性質是什麼

我國《民法典》地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系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在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體現賠償性;在違約金高於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違約金兼具賠償與懲罰的雙重功能,違約金與損失相等部分,違約金體現賠償性,違約金超過損失的部分,體現懲罰性。

即《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違約金系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對違約方的嚴厲處罰。在合同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數額過高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調整,以維護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如果任由合同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且以意思自治為由而不予調整,由此可能導致一部分當事人通過不正當的方式與手段獲取暴利。人民法院對不合理的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一方面使違約方從高額且不合理的違約金責任的束縛中解脫出來,防止了賭博性約定隱藏的道德風險。

當然,在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方需對違約金數額過高提請人民法院要求減少,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予以釋明,在釋明後當事人仍不提出減少的請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主動調整。

從上述分析中大家知道了合同中違約金約定的性質了。大家簽署合同時,合同中違約條款的違約金的約定要合情合理,畢竟違約金主要是為了補償損失的不是為了盈利的。如果定的過高,雖然能有一個震懾的作用,但是若是發生糾紛向法院起訴的話法院是不會支援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湖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