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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時間及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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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逮捕時間及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審查逮捕時間及計算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審查逮捕的時間是7天,計算方法是從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捕書以後開始計算。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批捕一般是7天。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辦案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執行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審查逮捕和執行逮捕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人民檢察院審查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但無論人民檢察院最終的決定是怎樣的,7天之內是一定要向公安機關出具最終的決定的,公安機關要根據檢察院的決定採取下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