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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滯納金等同違約金嗎?

物業糾紛 閱讀(5.76K)

一、物業合同滯納金等同違約金嗎?

物業合同滯納金等同違約金嗎?

1、物業合同滯納金不一定等同違約金,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否定會認可。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違約金”一詞頻繁出現於《民法典》、《民法典》、《民法典》等民商事法律中。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綜上,我們可以看出,違約金具有預定性、賠償性、懲罰性等特點。

物業費合同收取違約金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具體的違約金,物業合同違約責任規定是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物業合同沒有明確違約金可以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具體的違約金,物業合同違約金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的協商來確定物業費用還有就是違約金條款,物業費是否收取違約金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有個確定是否需要寫到合同當中。違約金由雙方協商確定,沒有數額的限制,一般是根據雙方預測的因一方違約可能帶來的損失大小來確定的。

2、發生一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

二、物業合同費用規定是什麼?

1、物業服務有瑕疵,物業公司無權要求業主承擔物業費違約金。

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僅適用於違反合同義務的情形,且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或者法律規定有違約金時才能適用。基於《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對違約金有明確約定物業服務存在瑕疵,物業管理混亂、房屋漏水問題嚴重,瑕疵履行是債務人有積極的不完全履行行為,只是由於債務人履行有瑕疵,使債權人的利益遭受損害,故可稱為積極的債務違反。瑕疵能補正的,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要求補正,並不負受領遲延責任。

要求合同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嚴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各自的義務。物業合同要求物業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但物業公司所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導致物業管理混亂,房屋漏水嚴重,屬於未完全履行合同,在收取物業費時並未提供對等的物業服務義務,其要求業主承擔違約金是不合理的。因此,對存在瑕疵的物業服務,作為物業公司一方是無權要求業主承擔違約金的。

2、物業公司供有瑕疵的物業服務後,業主應承擔部分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對等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是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義務是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小區內的秩序、衛生、安全進行維護和管理,對建築物、公共設施、綠化進行養護和維修、對業主進行其他物業服務。收取物業費用既是對其履行義務的對價報酬,也是保障其正常運轉的重要收入來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的規定,可以看出,單個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具有物業服務合同關係,這類合同具有個體性、相對性、特定性特點。同時,按照該類合同而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的物業服務行為、履行的義務,相應也具有直接性和特定性。物業企業和每個業主簽訂的合同都是一對一的,業主可以從維護私人的利益角度出發提出抗辯理由。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可以在物業合同當中看到一些違約條款,這些違約條款實際上就是需要按照實際損失來支付一定的違約金,但是這和滯納金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但也有在某種特殊情況之下是完全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