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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合同滯納金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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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業合同滯納金算違約金?

物業合同滯納金算違約金?

物業合同滯納金是否算違約金需要視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違約金與滯納金是兩個既有聯絡又有區別的法律概念。

1、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由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違反合同(或違反約定)後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或代表一定價值的財物。可見,違約金是違約責任承擔的一種方式,因此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

2、滯納金是指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職能的順利實現,對遲延履行繳納法定稅費義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帶有國家強制力的懲罰性的貨幣金額。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滯納金只存在於稅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收費。可見,滯納金是屬於行政法規的範疇,因此,民事主體間簽訂合同時,在約定違約條款時,不宜用滯納金,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及不必要的損失,建議都約定為違約金。

二、什麼是滯納金

1、滯納金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一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

2、滯納金的特徵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覆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對於已經簽署了物業合同的業主、或者是物業公司來說,在實施了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之後,可能會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有時會出現違約一方需要支付滯納金的情形,但是在一般情形下,不能將滯納金認定為是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