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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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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術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技術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技術合同糾紛舉證責任的規定是:舉證責任的分配分為一般原則、倒置規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責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條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依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是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係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係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4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5種情形,《若干規定》第4條對《意見》第7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

3、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為此,《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規則的具體適用具有層次的效力性和適用前後順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現了有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並且《若干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仍無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時,法官按照審判職能又不能拒絕裁判,在窮盡現有法律法規後,法官才可以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並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各種因素具體確定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

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審判實踐中應審慎把握舉證責任的分配。從審判實踐來看,真正需要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情形較少,而真正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時,更體現法官對《若干規定》第7條的掌握和理解。《若干規定》第7條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雖寥寥數語,但涵蓋所有民商法律基礎,只有切實掌握並熟練駕馭庭審,才能體現法官的業務與威嚴,才能切實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

二、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1、合同糾紛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雙方也可以書面協議選擇。

2、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3、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當事人或者選擇訴訟解決或者選擇仲裁機構仲裁,這兩者都是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糾紛的途徑。不管是選擇訴訟還是選擇仲裁,都有一個時效的問題。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儘早行使權利,儘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三、如何預防合同糾紛?

(一)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狀況。

訂立合同之前事先調查瞭解對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是非常重要的,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糾紛和違約糾紛。

(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據。為避免因條款的不完備或歧義而引起合同糾紛,當事人應精心準備合同條款。除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外,其他合同條款都可以在協商一致基礎上進行約定。

(四)及時、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的批准、登記等手續,辦理合同公證。

有些合同,如技術引進合同等,法律規定必須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才生效。當事人應當及時將此類合同依法辦理手續,以免因此而產生合同無效糾紛。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與他人簽訂各種各樣型別的合同,我們在簽訂技術合同、買賣合同等合同的時候,應當注意合同的違約條款以及違約責任等情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