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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抵押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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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中抵押權的實現
抵押權如何實現
抵押權的實現有三種方式。  1、折價方式。 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折價的方式清償債務。採用折價方式,也應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後,而不能在訂抵押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物就歸債權人所有。因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債務人處於緊迫需要的弱勢地位,如果允許此時協議折價,易產生對債務人不公平的後果。即使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雙方協議,也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對抵押物折價,實行多退少補的原則。 2、拍賣方式。 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採用拍賣的方式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被拍賣財產的價值,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擔保效能。有條件採取拍賣方式的,應當首先採用拍賣方式。 3、變賣方式。 變賣是一種普通的買賣方式,為了公平地體現抵押物的價值,要求變賣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五十三條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式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