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抵押擔保>

一物多保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擔保 閱讀(1.67W)
一物多保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借款抵押的房屋可以出賣嗎,一物多保怎麼實現抵押權?

一、借款抵押的房屋可以出賣嗎可以明確的回答,沒有主張抵押權的權利。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這說明,對於不動產設立抵押的物權,登記是強制性的規定,即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登記。而你與周某的借款以房產抵押,雖然有協議書,並有房屋產權證押給你,但畢竟沒有到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這樣的抵押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對此,只能要求其依協議還借款。若不成,可以以協議為憑證,到法院起訴,要求其依法返還借款及承擔違約責任。二、一物多保怎麼實現抵押權一物多保,是指一物如同一房屋向兩個或多個債權人抵押。在一般情況下,同一財產不應同時或分別抵押給多個債權人,以免債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出現障礙,但一旦出現這種一物多保的情況的,應根據《物權法》第199條,依照下列規定清償:第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裡規定的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債權的原則,既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生效要件的不動產抵押,也適用於以登記為抵押權對抗要件的動產抵押,即無論是不動產抵押還是動產抵押,數個抵押權都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第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這一原則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因為在不動產抵押中,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權的效力,也就不會發生未登記的與已登記的抵押權之間清償順序的問題。由於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就可以通過查閱登記資料知道該財產已經設定抵押的情況,公示性較強;而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其他債權人一般很難知道該財產是否已經設定了抵押,所以法律給予已登記的抵押權以特別的保護,在清償順序的問題上,作出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的規定。第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這一原則也是針對動產抵押而言的。本法規定未經登記的動產抵押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依照這一規定在同一抵押財產上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互為第三人,如果每一個抵押權都沒有登記,那麼無論各抵押權設立先後,其相互間均不得對抗,因此,各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應當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各債權的比例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