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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幹活受傷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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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幹活受傷誰的責任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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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幹活受傷責任在誰

看具體情況定。如果僱主和工人之間是僱傭關係,那麼僱主就要承擔責任。如果是承攬關係,僱主沒有過錯的,由工人自行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第一、

第二款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

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

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

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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