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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幹活受傷了 | 誰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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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幹活受傷了,誰來賠償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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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幹活受傷誰來賠償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維權:

一、是申請工傷認定,按照工傷保險相關規定主張賠償。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規定,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若作為承包單位的建築公司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受該組織或自然人(如包工頭)僱傭農民工在工地上幹活時受傷,即使農民工與建築公司(承包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該建築公司亦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是按照僱傭關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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