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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去找開發商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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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可以去找開發商退房
哪些情況可以去找開發商退房
1、開發商逾期交房構成根本違約
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交房,購房人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開發商擅自變更設計
開發商變更規劃、設計,影響了房屋的結構形式、空間尺寸、朝向等。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
3、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4、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但是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首先應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5、約定期限內購房人未能拿到產權證
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人可以退房,並且得到相應的補償款。
6、房子產權不清楚
如存在抵押、聯建或其他經濟糾紛,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此外,造成購房合同無效的常見情形還有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房屋權屬有爭議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