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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指定辯護

刑事訴訟 閱讀(3.26W)

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指定辯護

現代法制對於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及如何處罰的審判,都必須給予他充分的辯護權,包括保障其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為了充分體現人權保障和程式正義的現代司法理念,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了指定辯護制度,即當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遇有法定情形時,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的辯護。那麼具體來說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指定辯護?也就是說,法院會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本文就上述問題介紹如下。

一、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指定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院會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辯護分為“可以指定辯護”和“應當指定辯護”。

1、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2、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式違法。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麼情況下法院才會指定辯護”以及“法院會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被告人要積極刑事辯護權,其實最好還是儘早請專業的刑辯律師介入比較好,越早介入,律師便能越早熟悉和了解案情,也能更好地幫助你進行辯護,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