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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一方無法通知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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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一方無法通知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官司一方無法通知到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離婚官司一方無法通知到的相關規定是: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定,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二、具體內容拓展

根據實踐,一方不到庭可分為兩大型別:一是一方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二是一方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處理方法:

針對第一型別離婚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處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定,只對送達方式作明確的規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離婚案件當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確立和解除,強調當事人雙方必須到場的原則,方可辦理。但應當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這一原則,應該是對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民事案件通用的規定。

針對第二型別:一方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

一是本人 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如果雙方要離婚通過協商的方式沒有達成一致的,就需要其中的一方到被告一方當地的法院進行起訴離婚。法院在受理之後將會告知開庭的時間,如果開庭時一方失聯無法到場的,會更多依照到場方的訴求進行判決,閉庭後將判決結果向失聯一方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