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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一審判決書多久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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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一審判決書多久下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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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一審判決書

原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漢族,村民,住太康縣五里口鄉劉漢中村。

被告,女,1977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村民,住址同上。(現外出下落不明) 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 原告於2009年10月9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0年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公告傳喚,在法定期限內未到庭應訴,亦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於2005年7月21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由於雙方婚姻系父母包辦,婚後感情一直不和。2007月4月29日被告離家出走,經原告多方查詢,至今沒有音信。由於原、被告婚前缺乏瞭解,婚後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況下離家出走,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離婚。 被告未作答辯。

一、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離婚案一審判決書範文有,

(1)鹿泉市公安局獲鹿分局介紹信一份。

主要證明內容:燕趙晚報:“2009年10月20日劉濤到獲鹿分局報案稱:2007月4月29日其妻離家後至今未歸,經常時間查詢沒有音信,現到貴報釋出尋人啟事,望貴報合作”。有獲鹿公安分局在介紹信上加蓋公章。

(2)平山縣廣播電視局出具廣告發票一張。

主要證明內容:2008年3月12日,該局收到廣告費700元。有該局在收據上加蓋廣告收費財務專用章。

(3)石家莊日報社廣告費發票一張。

主要證明內容:2009年10月20日該報社收到廣告費50元,有該日報社在收據上加蓋廣告收費專用章。

(4)尋人啟事樣本一張。

主要證明內容:尋找李春蓮下落的相關資訊,並附有照片。

(5)燕趙都市報尋人啟事三份。

主要證明內容:在該報紙上刊登尋找某某下落的相關資訊,並附有照片。

(6)燕趙晚報尋人啟事一份。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