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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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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區別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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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區別

保證合同屬於擔保合同的一種,兩者的區別如下:

1、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約作為保證合同成立的典型形式;

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主債務人共同訂立合同;

三是保證人單獨出具保證書。

2、擔保合同,是指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而在債權人(同時也是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即擔保人)之間協商形成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