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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什麼明顯區別?

抵押擔保 閱讀(6.32K)

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車輛質押擔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什麼明顯區別?

一、擔保的標的不同。的標的是特定的一項或幾項債務,該項債務在擔保合同成立時就已存在並特定下來。而抵押是對將來發生的不特定的債務的擔保。在合同成立時,僅對債務的範圍作了確定,而該債務並未實際發生或尚未具體固定。

二、擔保數額不同。的債務是特定的,但其數額一般先不確定,也屬無限額的約定。而抵押所擔保的數額則一般具有最高限額之約定,即擔保人僅在雙方所約定的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三、適用範圍有所不同,適用於任何交易或在債的發生關係中。而,按照我國第14條和第三章第五節的規定,只適用於抵押或最高額的保證。

四、穩定性不同。一般擔保合同成立後,若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變更擔保的債務數額或履行期限,原擔保合同便告終止。擔保人若要繼續提供擔保的,則必須要另行訂立擔保合同。而在抵押合同中,只要主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債務數額及履行期限的變更是在抵押合同所規定的限額或期間內,則抵押合同適用於變更後的主合同,無需另行訂立新的擔保合同。

五、車輛質押需提供的材料:

1)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抵押登記/質押備案申請表》,單位車輛被委託人簽字,個人車輛所有人簽字。

六、車輛的處置依據:《擔保法》第七十一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七、車輛的其他處置方式:

1)轉讓出售 措施:委託書、附條件的車輛買賣合同

2)出租收益 措施:委託書、車輛租賃合同 中間業態:以出租的狀態變相出售

綜上所訴,車輛質押擔保合同簽訂流程首先需要車輛所有人與債權人共同在車輛管理所辦理質押手續,再京多嚴格的法律審查才能生效。這是一個嚴謹而複雜的過程。若到期沒有還清債務,只能起訴到法院,然後由法院進行車輛價值的評估並拍賣處理。由於質押的流程比較複雜,若想簽訂車輛質押擔保合同還是到正規的機構或專業人士諮詢完整流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內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