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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轉委託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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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轉委託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對轉委託是如何規定的
對轉委託的規定是這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三條
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