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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是否可以轉委託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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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規定是否可以轉委託民法

根據規定是否可以轉委託民法典

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

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

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

責任承擔: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

責任承擔:受託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了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的除外。

轉委託

轉委託又稱“復代理”,受轉託人被稱為“復代理人”。轉委託是受託人把本應由自己親自處理的委託事務交給他人處理的行為。

在轉委託中,法律一般是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託他人行使的,因為轉委託是基於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而產生的,代理人應該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同時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由復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

經委託人同意的轉委託關係中,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委託人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受託人在轉委託行為中存在選任及指示過錯的,受託人對第三人(即次受託人)的代理行為不承擔責任。

 二、轉委託的條件是什麼?

轉託代理(轉委託)的條件:

1. 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 復代理人的代理權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

3. 轉委託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後由被代理人追認。轉委託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託手續。

根據相關的規定,委託是可以進行轉委託的,轉委託主要是為了委託人的相關利益而產生的行為,同時,在行使轉委託的行為的時候,最好是能夠獲得委託人的同意或者是追認,這樣能夠防止了日後產生糾紛,其次,在行使轉委託的行為的時候,也是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