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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法條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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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的法條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不當得利的法條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1、 《總則》部分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2、 《合同編》部分

《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在總則部分規定的基礎上,第985條正文確定的是不當得利的基本構成,為個案認定指示方向。但書部分明確了三種給付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排除情形,是本次《民法典》編纂的新增部分。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986條規定善意受領人,即不當得利關係中的受益人在利益不存在時不負返還義務,有學者稱之為利益不存在規則。確立該規則的原因在於:受領人和給付人,即不當得利關係中的受損人都相信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根據,受領人對其可以保留取得利益的信賴應受法律保護。出於保護善意方的立場,法律亦應使此類受領人的財產狀態不致因發生不當得利而受不利影響。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相對於第986條,第988條意在將利益不存在的善意受領人和無償受讓利益的第三人區分開來,前者無返還義務,但後者和受損失人之間成立不當得利關係,受損失人有權向其請求返還。結合法理,該條之適用應以得利人正當轉讓得利為前提;否則,得利人取得的利益應視為仍然存在,不得拒絕承擔返還義務。在此情形下,如果受損失人徑直請求第三人返還不當得利,則該第三人有權拒絕。此外,當“利益”表現為有體物、股權、智慧財產權,它們作為交易的標的物已被受讓人善意取得時,受損失之人也無權請求該受讓人返還。

二、不當得利的特徵

具體特徵根據有三: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以上是民法典中關於不當得利的相關規定的整理以及對不當得利法條進行了解釋。除此之外,上文對不當得利特徵進行了簡單的闡述。總之,當不當得利發生時,我們應該準備識別並可以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