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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保全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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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保全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合同保全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代位權的提前行使】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無償處分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不合理價格交易時的債權人撤銷權行使】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範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效果】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二、合同保全具有哪些主要特徵

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對性規則的例外

根據相對性規則,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在特殊情況下,因債務人的原因會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律為保護債權人的債權,允許債務人享有並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會對第三人產生效力,所以看做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2、合同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間

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後至履行完畢前,都可以採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沒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被撤銷,則不能採取保全措施。

3、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或撤銷權。這兩種措施都旨在通過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恢復債權人的財產,從而保障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通常來說,合同之債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因為債務人怠於追償債權、或者是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他人等的原因,導致債權人的權益無法實現,那麼債權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的規則,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