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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盜竊罪都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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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和盜竊罪都有哪些區別
侵佔罪和盜竊罪都有哪些區別
1、犯罪故意的內容不同。
侵佔罪的故意是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
盜竊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剝奪財物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的意圖,也包括為一時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權之意圖,或為譭棄、隱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處分權之意圖。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1)對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佔罪非以奪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盜竊罪是以竊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2)侵佔罪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不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必要。
(3)侵佔行為只能表現為不作為;盜竊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
(4)侵佔罪的構成要求數額較大;盜竊罪的成立除要求數額較大外,如果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3、犯罪物件不同。
侵佔罪的物件僅限於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而盜竊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持有的動產,相對於行為人而言,若遺忘物遺落於他有權控制的範圍內,或者由其發現了埋藏物,則遺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為盜竊的物件。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
侵佔罪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
而盜竊罪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