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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9W)

貪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很多人知道侵佔罪與職務侵佔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尤其是從字面上看,其實很多人都無法準確區分。但其實,侵佔罪與貪汙罪也是讓人分不清楚的,那到底貪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貪汙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兩罪的區別是:

(一)犯罪物件不同,貪汙罪只限於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佔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二)犯罪主體不同。侵佔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汙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三)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汙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佔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二、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1、變合法持有為非法所有,是侵佔罪之本質所在。要有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財物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區別於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徵。如果不是通過正當、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該財物即持有該財物就具有非法性,則不可能構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種多樣,如接受他人的饋贈,通過合法交易等,

2、必須是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3、拒不退還、拒不交出的成立,首先,要求客觀上有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的事實狀態。其次,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堅定的非法佔有目的,且實際上行為人有能力退還、交出或在財物滅失時作出合理退賠。若行為人未退還、交出財物有正當理由,也不可能成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

總而言之,拒不退還、拒不交出是指行為人懷著堅定的非法佔有目的,無正當理由,有能力退還、交出、退賠而不退還、交出、退賠。

希望可以幫助各位準確的區分開這兩個相似的犯罪。雖然很多罪名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只不過這些不一樣的地方可能不易被人發現,因此才導致很多人無法準確進行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