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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費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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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費誰承擔
職業病鑑定費誰承擔
職業病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一、職業病鑑定費用承擔規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有關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4條的有關規定,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6條的有關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鑑定辦法進行職業病診斷鑑定,向當事人出具職業病診斷鑑定書。職業病診斷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2條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鑑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的規定,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支出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職業病構成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進行職業病鑑定的,其所花費用都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