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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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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出於對糾紛、爭議的處理,很多時候需要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在我國,做司法鑑定並不是免費的,此時當事人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支付一定的鑑定費。那這個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詳細瞭解吧。

一、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包括兩部分: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及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訴訟費用。

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三種:案件受理費,申請費,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法院不代收不代付的訴訟費用包括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進而是適用該條規定的訴訟費用負擔規則的。

那麼鑑定費由誰承擔?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因此,司法鑑定費用應當由敗訴方負擔。

二、司法鑑定人要出庭嗎?

在訴訟中,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鑑定人非法定事由拒絕出庭作證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當事人對司法鑑定有異議怎麼辦?

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符合重新鑑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最終應當經過法庭質證程式,確認鑑定意見的證據效力。

分析了上文之後,大家對司法鑑定費由誰承擔這個問題已經有所瞭解吧。按照規定,申請司法鑑定的費用屬於案件訴訟費當中的一種,我國相關法律中對訴訟費的承擔作出了規定,此時一般是由敗訴方承擔。但要是勝訴方自願承擔這部分費用的,則也是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