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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費由誰承擔

1、因工負傷、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鑑定費由誰承擔

2、因病、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支付;由被鑑定人申請的,鑑定費用由被鑑定人在申請時預付,如經鑑定結論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及以上的,鑑定費用應由被鑑定人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單位的,鑑定費用由個人負擔。

3、重新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預付。重新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相符,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重新鑑定結論與鑑定結論不相符,鑑定費由原鑑定機構負擔。

4、因傷情病情變化要求再次申請鑑定所需的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賄賂犯罪案件工作細則(試行)》 第一百條

 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可以進行鑑定。
  第一百零一條 進行鑑定,應當由反貪汙賄賂部門的負責人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聘請其他具有鑑定資格的人進行。聘請鑑定人,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聘請的鑑定人應當與本案無利害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檢察人員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達有關檢材和比對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結論。
  第一百零三條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科學和客觀的鑑定結論、檢驗報告,或者分析意見書,並在未頁上簽名。
  第一百零四條 對於鑑定結論,檢察員應當進行審查。必要時,經檢察長批准,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零五條 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應當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提出申請,經檢察長同意,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零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檢察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被告人和證人對與貪汙、賄賂犯罪有關的物品、檔案、屍體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需經檢察長批准。
  第一百零七條 辨認應當在檢察員 的主持下進行。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人或者物品的具體特徵。
  第一百零八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的物件混雜在其他人員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給予辨認人任何暗示。
  第一百零九條 辨認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辨認的有關人員簽字。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進行辨認,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參加或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