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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產權調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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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產權調換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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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產權調換的標準


1、被拆遷人只能選擇與被拆遷房屋產權證載明的法定面積最接近的戶型,拆除一個產權安置一個產權。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超過安置房最大戶型面積的,由本人申請,經拆遷人同意,可選擇多套安置房,但所選安置房總面積不能超過被拆遷房屋的法定總面積。

2、安置房平均成本價1498元∕㎡,每套安置房的具體價格按樓層不同乘樓層係數計算。被拆遷人與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評估價值(含裝修裝飾)與安置房價值結算差價。

住宅安置房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20%以下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成本價購買;安置房面積超過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20%以上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市場價下浮10%購買。安置房面積少於被拆遷房屋合法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依法評估的評估值補償給被拆遷人。

有的時候,政府在拆遷公民房屋的時候可以給當事人提供兩種補償的方式,或者當事人選擇通過貨幣的方式補償,或者國家給當事人發放同等面積的房產。而貨幣補償的這種方式,肯定是需要有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拆遷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再發放給當事人相應的貨幣。至於產權置換,發放房屋的面積和當事人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如果有差異的話,再折價補償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