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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置換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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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置換協議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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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房屋拆遷置換的補償方式


實踐中,房屋置換的補償方式廣受歡迎,根據不同情況,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做法:


  1、商品房開發專案

在商品房開發專案中,一般要求開發商購買或自行建設一定數量的商品房,以滿足被拆遷人產權調換的需求。有關行政部門還應對房屋置換的參照體系、價格評估、置換比例、差價結算、房屋質量等方面進行稽核。開發單位未按承諾對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安置的,監管部門可以採取暫緩審批新專案、對企業開發資質不予年審、記入不良誠信記錄等方式進行管理和監督。


  2、公共利益專案

一般認為,國防、教育、衛生、市政、交通、能源等公共事業建設屬於公共利益專案。對於這類建設專案應當先由國家組織徵收,但是在調換房源儲備上應當保證不低於商業專案的比例,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先行建設一定比例的政策性安置用房,以推動公益專案的順利進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將危舊房改造專案列為公共利益專案,規定“因危舊房改造的需要徵收房屋並進行住宅建設的,被徵收人享有回遷的權利”。這當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新舊法的過渡階段,必須充分考慮政策的銜接問題。


  3、承租人住宅權保障

從1991年《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到2001年修訂後的新條例,直至2010《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均明確規定在租賃合同不解除的情況下,只能採取房屋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補償,承租人仍然享有對所調換房屋的租賃使用權。這個規定符合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理念,充分保證“居者有其屋”,是為社會穩定所必須的。其中,對於房改遺留的公房承租人,一般允許其按一定政策轉換為房屋所有權人,再進入拆遷補償程式,不轉換的,可以採取公房平移等方式進行安置。

綜上所述,企業房產拆遷置換的補償方式會根據其產權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置換方式,各位當事人如果需要進行房屋置換的話可以與當地的拆遷辦進行詳談,以確認置換的方式,及置換後房屋的具體位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宜的房產置換。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律師365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