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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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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票據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量刑標準,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一、票據詐騙罪概念,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實施了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

票據詐騙與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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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在本質上都是“詐騙”,而且票據詐騙犯罪很多時候也都使用了合同這一手段,故而存在著一些交叉關係,容易混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因此,我們要正確區分合同詐騙和票據詐騙,不僅要及時合法地保護正常經營,還要嚴厲打擊詐騙犯罪活動,以便於正確適用法條,定罪處刑。


(一)概念不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金融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客體不同。
兩罪的客體儘管都是複雜客體,但合同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侵犯的是市場經濟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而票據詐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侵犯的是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和國家金融管理秩序。


(三)犯罪物件不同。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這裡的對方當事人,即與之簽訂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還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財物的種類也多種多樣,諸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有形財產、多數無形財產、合法取得的財產、非違禁品等。而票據詐騙罪的犯罪物件是貨幣和有價證券。


(四)主觀方面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具體外在表現不同。
合同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主觀上意欲通過簽訂、履行合同的方式,將當事人的貨物、貨款非法佔有。票據詐騙犯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外在表現是行為人是通過偽造、變造金融票據或者使用廢票據或其他違法票據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