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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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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票據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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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一、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五種行為方式:(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以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冒充真票據進而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這種情形是指利用已經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行為。(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這種情形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的行為。(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裡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簽發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據簽發人在其簽發的支票上加蓋的與其預留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處的印鑑不一致的財務公章或者支票簽發人的名章。“與其預留印鑑不符”,可以是與其預留的某一個印鑑不符,也可以是與所有預留印鑑不符。(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這裡的“資金保證”,是指票據的出票人在承兌票據時,具有按票據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又包括出票人從出票時起就具有支付能力。二、票據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在犯罪客體上,二者均為複雜客體,也都侵犯了他人財產所有權,但是:合同詐騙罪還侵犯了國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而票據詐騙罪還侵犯國家票據管理秩序。從客觀方面來看,合同詐騙罪的手段主要是利用合同將他人的財物據為己有或逃匿;而票據詐騙罪主要利用票據騙取他人財物;另外,合同詐騙罪中,被騙人往往自願交出財物以履行“合同”,而票據詐騙罪往往是被騙人誤以為交易已經完成,履行自己的“付款”義務。被告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空頭支票或偽造的匯票騙取受害人財物,同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刑法規範,此時,發生法條競合,刑法禁止重複評價,當以一重罪處罰。如果兩罪包容,則依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原則處理;如果系交叉,則從一重處罰。票據詐騙罪法定刑高於合同詐騙罪,因而,選擇票據詐騙罪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