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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是否提起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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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是否提起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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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如果檢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就是檢察院,如果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在先行拘留的時候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此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公安局。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獲得取保候審後的當事人,在該刑事案件結案後若檢查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意味著該當事人並未犯罪,此時,應該認為刑事當事人滿足了獲得國家賠償的條件。這也給予了“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這個問題以肯定答案。故而,該當事人可以獲得來自檢查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