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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 閱讀(2.05W)

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是屬於公法範圍的,其目的在於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來自公權力的侵害。取保候審針對的是可能觸犯了刑法但卻身體有恙,需要就醫同時不會危害社會的公民。起訴或者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的權利。對於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

如果檢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決定,那麼賠償義務機關就是檢察院,如果檢察院沒有批捕,公安機關在先行拘留的時候檢察院做出了不起訴的決定,此時的賠償義務機關就是公安局。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獲得取保候審後的當事人,在該刑事案件結案後若檢查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意味著該當事人並未犯罪,此時,應該認為刑事當事人滿足了獲得國家賠償的條件。這也給予了“取保候審後不起訴是否國家賠償”這個問題以肯定答案。故而,該當事人可以獲得來自檢查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