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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過後是否可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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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過後是否可以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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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過後是否可以行政拘留嗎

可以被決定行政拘留而不執行。根據《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拘留後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治安拘留所是對被裁決治安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場所。 第三條
治安拘留所由縣(自治縣、旗)、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設定,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負責管理。

相當於縣級的鐵路、交通、民航、林業公安局(處)根據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批准,可以設定治安拘留所。

第四條 治安拘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設正、副所長,根據需要配備民警。其中應有一定數量的女民警。

第五條 治安拘留所的拘舍要牢固、通風,採光充足。 對被拘留人應當男、女分舍拘禁。

對被拘留人中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應當單設拘舍。

有條件的治安拘留所應當設定學習室和活動場地,可以開闢勞動場所。

第六條 治安拘留所新建、擴建、修繕和購置必要裝置、器材等所需經費,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列入地方基建、財政預算,專項撥款、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