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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能否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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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能否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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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能否提出離婚


為了保護孕期婦女以及未出生或者初生嬰兒的權益,我國法律特別明確規定男方不得在女方懷孕期、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提出離婚。男方不得在女方哺乳期內提出離婚
在哺乳期,一般不準判決離婚。為此,哺乳期內禁止男方提出離婚,不僅出於事實上的需要,也是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法律不僅要保護嬰兒,同時也要保護婦女。我國《婚姻法》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以下三中情況可以離婚:

(一)雙方經民政局協議離婚;

(二)女方起訴離婚;

(三)男方起訴離婚,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