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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婦女可以拘留時間是否有規定

強制措施 閱讀(1.56W)

一、哺乳期婦女可以拘留時間是否有規定

哺乳期婦女可以拘留時間是否有規定

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於哺乳期的婦女可以給予行政拘留的處罰,但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如果這一規定對兩懷婦女的特殊關照體現得尚不夠明顯的話,以下各項規定則無疑充分體現了這一精神:《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除此之外,還體現在專門針對孕婦的規定:我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62條還規定,在執行死刑的過程中,發現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有關司法解釋也對孕婦的刑事法適用作了進一步明確。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對人工流產問題作出了答覆: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前,被告人(孕婦)在關押期間被人工流產的;或者法院受理案件時,被告人(孕婦)被人工流產的,仍應視同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二)》對“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含義加以了明確:不適用死刑既包括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包括不適用死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關於如何理解“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問題的電話答覆》中明確:在羈押期間已是孕婦的被告人,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均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懷孕婦女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審判時是否可以適用死刑問題的批覆》延續了上述立場,對自然流產問題進行了迴應:“懷孕婦女因涉嫌犯罪在羈押期間自然流產後,又因同一事實被起訴、交付審判的,應當視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綜上所述,拘留在我國是線墜人身自由的一種措施,而拘留有刑事和行政拘留,根據行為人所犯案件的情況拘留使用的條件也不同,而且也對應予拘留的行為人有一定的規定,如果是哺乳期婦女雖有會有拘留的處罰,但並不在這個時期對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