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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行政處罰 閱讀(2.64W)

我們都知道如果做出了什麼違反法律的事情是會被行政拘留的,但是有些情節不太嚴重的話,是可以進行取保候審的,但還是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那麼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如果在哺乳期的話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那麼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

可以。一般情況,司法機關會酌情考慮予以審批同意。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一、取保候審的方式是什麼?

刑訴法第53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兩種方式不能同時並用。

通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不予取保候審的條件具體是怎樣的吧。同時,小編還附帶介紹了取保候審適用條件的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二、哪些人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案的;

(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三、哺乳期過後還能實行行政拘留嗎?

懷孕期的婦女或正在哺乳期內的婦女哺乳期內實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哺乳期滿後執行原判《監獄法》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對於犯罪人員來說是很大開恩,但是還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辦理,因此,對於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這符合條件之內當然是可以的,所以,法律是剛正的,但是也有他柔情的一面,應此,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不做違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