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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 | 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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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 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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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過後還能實行行政拘留嗎



    懷孕期的婦女或正在哺乳期內的婦女哺乳期內實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哺乳期滿後執行原判《監獄法》第十七條 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對其中暫予監外執行有社會危險性的,應當收監。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刑罰。前款所列暫不收監的情形消失後,原判刑期尚未執行完畢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收監。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對於犯罪人員來說是很大開恩,但是還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辦理,因此,對於哺乳期行政拘留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嗎?這符合條件之內當然是可以的,所以,法律是剛正的,但是也有他柔情的一面,應此,大家一定要遵紀守法,不做違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