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強制措施>

哺乳期婦女是否能刑事拘留?

強制措施 閱讀(8.21K)

一、哺乳期婦女是否能刑事拘留?

哺乳期婦女是否能刑事拘留?

可以刑事拘留,但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哺乳期法院能判刑嗎

可以判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哺乳期間如果進行犯罪行為,在法律條款中原則上是不能羈押犯罪嫌疑人,但可以對犯罪人進行取保候審以及監視犯罪人生活起居的方法,控制犯罪人再次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多少天?

三十七日。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話的,哺乳期婦女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麼也是可以適用刑事拘留,但不能執行刑事拘留,因此,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對哺乳期婦女採取取保候審的方式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確保案件可以順利的進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