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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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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和一般納稅人劃分標準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執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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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劃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

小規模的認定標準rn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全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rn2.對上述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rn3.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n4.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n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會計核算制度健全,也可申請為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