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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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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都屬於納稅人的範疇,兩者存在不同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的制度不夠健全,而且年銷售額在規定的標準以下;一般納稅人的會計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且年銷售額超過五百萬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以下稱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減。

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