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費工資計演算法規是什麼?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工資支付規定》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2、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3、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5、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6、加班費,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7、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可以延長勞動者工資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有權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