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對行動通訊終端裝置實行進網許可證制度的通告
為保證國家通訊網的通訊質量,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郵電部決定從1994年6月1日起對進入我國公用行動通訊網使用的行動電話機和無線尋呼機實行全國統一的進網審批、頒發進網許可證和進網標誌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頒佈單位:資訊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5-19
實施時間:1994-05-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工作檔案
一、凡進入公用行動通訊網使用的行動電話機和無線尋呼機必須具有郵電部頒發的進網許可證或進網使用批文。在裝置上必須貼有郵電部統一印製的進網標誌。
未經郵電部審查批准、無進網許可證的行動電話機和無線尋呼機,各地郵電部門不得安排進網使用。
二、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具體負責行動通訊終端裝置的進網審批事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通訊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進網裝置的稽核管理工作。
三、對從國外進口的無線尋呼機和行動電話機採取批量審批、批量檢測的辦法,由國內經銷單位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辦理申報手續。
國內生產廠家生產上述終端裝置在具備規定的條件後,可直接向郵電部電信政務司提出申請,按型號辦理進網審批手續。
四、使用者自備的行動電話機和無線尋呼機,若其型號屬郵電部已批准進網的型號範圍內的,則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稽核後批准進網使用;若其型號是未經郵電部批准進網的,使用者須到郵電部電信政務司申辦進網審批手續。
五、郵電部電信政務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對已批准進網的行動通訊終端裝置實行質量跟蹤和監督檢查制度,隨時受理使用者申告並負責查處。
六、 為保證進入國家公用行動通訊網使用的行動電話機的通訊安全,郵電部決定該裝置的維修工作須由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審查批准的單位承擔。
特此通告